事實經過:
交往兩年多,今年四月與先生結婚
當時先生創業失敗,賠了不少錢
但我覺得夫妻之間應該要互相扶持,所以還是結了婚
五月底時先生突然說賭博輸十幾萬,請我幫忙還
當下看在他哭的很慘又一直說會改就幫忙了
當時已經有告誡先生,家裡真的已經沒有錢
拜託好好生活認真工作
結果還完隔天他就跟朋友去喝酒,到凌晨一點返家,我覺得真的沒什麼悔改之意,當下就
起了口角
口角的結果就是我被打,打到鄰居幫忙報警,警察幫忙送醫拘留先生,當下也開立驗傷單
,警局做完筆錄也提 傷害、申請保護令
後續已搬回娘家,也用通訊軟體與先生告知我有提告傷害和申請保護令,也告知我的訴求
就是離婚和請他把不屬於我的債務轉移至他的家人身上
問題:
現在的流程除了等離婚之外還有幾個比較嚴重的問題
1.我們有兩台汽車,都在我的名下,但一台是先生在開,一台是我在開,當時因為先生的
經濟狀況已經去債務協商,還是不夠錢生活,因此車子有拿去增貸,所以車行說我目前不
能賣車也無法過戶
但我也沒膽子去直接把車開回來,怕刺激到他又在發生同一事件
因此想請問有沒有能夠同時保障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辦法?
2.因為一般正常人銀行是不會開放太大額的轉帳金額,所以從以前到現在先生與我所有的
借貸行為,他是否可以說不認帳就不認帳?
他名下只要繳債務協商的錢,我的名下是兩台車的車貸還有銀行信貸,貸款成立時間是婚
前,沒有寫借據,也沒有轉帳紀錄(20萬以上的現金都是我去銀行領現金給他,小額3-5
萬的是還有轉帳紀錄)
3.先生婚前跟身邊朋友有借貸行為,本票上的保證人是我,如果後續上調解,我可以要求
保證人改成他家人嗎?會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債主那邊已先行溝通了,債主可以接受保證人改成他的家人)
4.基本上走到這步先生是說願意離婚啦
那離婚程序上我應該等待調解成功後再去辦理,還是調解前就要去?
有看到離婚必須兩個人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找人陪同應該是可以的吧?
基本上我的出發點就是好聚好散
我可以理解因為酒後而衝動的行為
但真的沒辦法再繼續再一起
我只希望人身上可以不要再受到傷害
並且至少能把不屬於我負擔的債務轉移給他家人
我知道他的家人也有可能拒絕承擔債務
但不知道如何談判破局我還要不要堅持上法院
畢竟他已經債務協商了,法院判決賠錢好像也沒什麼太多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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