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朋友的朋友遇到的事情 在這邊代po
他在遭遇了官司之後開始研究一些案件
發現很多判決只要有被告自白就能定罪
所謂的間接證據 其證據力 全取決於判決者自由心證
而自由心證的背後 往往是判決者的主觀 射箭畫靶
判決則流於自以為客觀的劇本
發這篇文主要是朋友有心想為司法改革貢獻一點心力
神通廣大的鄉民們是否有什麼相關的管道資訊?
非法律相關科系出身 最好能有微薄的薪水
至少讓他投身司改服務的同時 繳得起房租然後不會餓死
以下是他的故事 抱歉他是粗人 用字不是那麼文雅
這是件發生在中華民國地區台灣偏安首都的事
某天早上唐突的接到某分局打來的電話 當時人在南部(新店溪以南)
希望我去一趟 電話裏頭說著某個時間點
然後說"先生 我這樣說您大概知道是什麼事了吧?" 一頭霧水的我想要繼續追問
此時警員說沒關係 來警局就自然明瞭
那天到警局員警領我進偵訊室 劈頭就說X先生 我知道你很聰明 但影帶已經一清二楚
犯案過程我們也瞭若指掌
等等! 什麼犯案 什麼影帶 幹 我最近看的片女角都有16歲以上喔 等等..18 對18以上
然後員警給我看一些監視器翻拍影像 "這個人是你對吧" 接著嘗試誘導式口供
說承認的話會判輕一點啊
現在不承認上法庭可是重判云云
偵查庭的時候 我依然自若 想說不過是個誤會 當時檢察官說要調我的通聯記錄
我也欣然答應 天真以為這樣就一翻兩瞪眼 水落石出了吧
走在路上不禁喃喃自語 幹 最近是有幹嘛嗎 呼吸也會出事
害我還要花錢出國到天龍國一趟
本來想說這件事就塵埃落定 大概也沒我的事了 期間經歷搬家也換了工作
半年後地方法院發出傳票 寄到我舊租屋處的地址 不知情的我於是就缺席了
通緝令在我打算出國旅遊前發出 當時應該有寄到我老家 但老人家不識字
也因為這樣沒有人通知我
在出境的時候被攔下來 移民署告知我被通緝時 直下的震驚不可言喻
本以為這件鬧劇早就落幕
在機場被手銬扣著 穿過人潮洶湧的出境大廳時 其實我情緒沒有太大的起伏
畢竟是我沒收到傳票 沒有出庭 航警局依法行事
但可以別一直盯著我的手銬嗎 我恥力不足阿
一審準備程序的時候 沒有請律師 我認為法官做為一個公正審理人的角色
這件案子必然很快就落幕
現場狀況是 法官指著證物影像說 這完全就是你 世界上有那麼巧
剛好你跟原告有紛爭 就出現個一模一樣的人犯案
檢察官指著我說 最好你是跟原告和解 不然被判刑 以後工作可是很不好找
我心裡一震 所以這是兩個手握權柄的司法人員 公然在法庭之上在誘導我作自白嗎?
開庭結束後自覺不妙禪seafood 咳 不好意思打太快 自覺不妙 這才準備程序庭
庭長的偏見就這麼表露無遺
趕緊在二庭前尋求律師協助
二庭顯然法官跟檢察官態度差別很大 有律師在發言與態度謹慎許多
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
法官顯然深深相信員警用片段畫面拼湊出來的故事 從我所住的地方
到案發地點的 "三、四個監視器畫面"
這些畫面中 人物的衣著身形等特徵顯然不同
這時神奇的想像力就出現了 "因為此人經過變裝"
畫面出現犯案現場的影像 一片漆黑 "但模糊之中某些地方看起來有相同特徵"
在偵查庭/法庭上 被詢問證物影片中人物是否為我本人的時候 明確表示非我本人
最後竟成為法官重判的理由 因為"毫無悔過之意"
當然不是關出來就已經可以看到車在天上飛那種
大概是剛好可以知道總統大選結果( 但來不及投票了哭哭 )
如果乖乖易科罰金 還能爽看我勇拿下三連霸 我咖三MVP
這個原告的公司 被消基會列為黑名單 在消保牧場 被分在鈍牛區
但可能受到某些勢力影響 整個消保牧場檔案庫被和諧掉了
與此公司有消費糾紛者不計其數 我當初po文警惕大家的時候 亦有網友來信
要我提供資訊讓他在蘋果上爆料
此信及其他網上對此公司的評論 有一併上呈作為證據 判決書上卻說
與原告有許多紛爭之說 只來自於被告片面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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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家公司甚至在我做完警訊筆錄之後 還有寄求才信函給我 如果是我跟他們有紛爭
這個舉動合理嗎?
當初有朋友建議我二審再請律師 因為一審都是年輕沒經驗的法官
判有罪比較好寫判決書 再者如果無罪
原告上訴的話依然要二審 不如花一次錢就好 無端捲入是非的我 完全聽不下
心裡很是慌 誠惶誠恐 好端端的老百姓
想到突然要被冠上莫須有的罪名 當時人生完全失去方向
判決書裏頭有一條說我在偵查庭闡述當天晚上跟朋友吃飯 卻不記得是誰
到起訴之後第一庭也還沒想起來
所以不得為有利被告之證據
在這裡我不顧北京反對 支持2030年人類大腦儲存區完全用SSD取代
以記錄生活中所有發生事件 但調閱的時候
記得有些地方要上碼 小弟是心疼有些人看了有不必要的自卑情緒
原告說第一次警方拿影像 向其尋求指認的時候 他不知道那是誰
警方問他最近有無和誰結怨仔細想想
第二次拿著我在網路上呼籲抵制這家公司的文章 原告便指認影像中人是我
我們據理力爭這是射箭畫靶的行為 法官依然說程序沒有問題
然後以警員的證詞為基調開始演奏
天啊 (翻白眼 幹但我不是黃捷不會爆紅 肥宅哭哭) 身為公正的審理者
可以不要一開始就走音好嗎
司法院徽那個天秤是畫假的?
好那就算了 那麼檢警請君入甕 身為居中公正審理者 居然讚賞著入得好入得好
是該這樣嗎?
判決更營造我有所謂 "報復的動機" 幹 我才想反過來質問原告的報復動機
所有的求償動作 我已訴請消保會處理 而他們碰上人家上門報復
天時地利人和之下 剛好可以找藉口不來調解 說 "怕生命遭受威脅" 如此欲陷我於不義
加上當時我又發表呼籲大家抵制他們的言論 給原告逮到機會來個殺雞儆猴
法官不是著於中立態度 竟是與之翩然起舞 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
至於法官的想像能力更令人嘆為觀止 在證據的可信度上
我們已經提出員警證人所提供的影片
其中在兩個相同的時間點而不同的地點 畫面中有兩個相同特徵的人出現
法官說因為深夜人煙稀少 不太可能那麼巧 有那麼多相同特徵的人在路上走
而且其中一個監視器可能存在時間誤差 所以不是相同時間的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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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長得滿像彭于晏的 法官怎麼沒懷疑他涉案的可能性?
台灣電影產業不是不發達 是因為才氣縱橫的編劇都跑去法院工作了
後來我開始對過去的冤案有了興趣 在網路上爬文
原來司改基金會在司法體系的改革推動上 做了這麼多努力
包括青春消逝在監獄裡 纏訟20年的徐自強案
迅速遭槍決的盧正案 遲來的監察院糾正卻也喚不回一條生命
悲憤如蘇炳坤案 其義父在新竹地院門口上吊 死諫司法
看了這些冤獄的始末 (有興趣者可以自己去翻 書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