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6/22 中午左右
經過:
1. 對方是汽車,原本是靜止狀態,我是摩托車,停在他的正後方。
2. 他可能因為要空給前車迴轉空間,因此突然倒車,我閃避不及,所以被撞倒,
右腿膝蓋處燒燙傷、車子龍頭略受損。
3. 對方有下車查看,有互留電話,但我忘了留車號和他的姓名,當下也沒報案,
想說自行處理就好。
4. 上個禮拜前幾天原本還有持續聯絡,但後來傳了車損的估價單之後,他開始以
工作為由避不見面,約他去警局補作筆錄也不回應,後續電話、Line都沒接。
問題:
1. line的對話我都還留有資料在,並有截圖,他對撞到我這件事是有承認的。請
問我要怎麼樣才能逼他出面處理?警察說只能去法院告他過失傷害?
2. 車子我是否可以先修?那是我重要的代步工具。
3. 我受傷的部分醫院說只能開診斷證明,無法開驗傷單(一般的診所),這部分應
該如何求償?我不想獅子大開口,但也不想損失我的權益。
4. 警察有提到說可用我的第三責任險先賠我修車的部分,好像叫什麼"第三責任險
特別補償基金",這部分應該如何處理?
以上,麻煩眾家大大了,感謝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