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您好
小弟用A、B、C來代表三位當事人
A:債權人。B:債務人。C:帳戶借給B使用。
B有案底故無法申辦銀行帳戶
於是使用C的帳戶向A借錢
A完全不知道該帳戶不是B本人的
當約定的還款期限截止之後
B一直藉故拖延不還款
於是A就去提民事借貸返還
民事法庭跟銀行方面在開庭前以C的帳戶疑似被B使用來洗錢為事由,把帳戶給凍結,
但A也是開庭當天才知道該帳戶被凍結,且也是當天才知道該帳戶並不是B本人的。
後來經調解和解後,
B又以銀行帳戶被凍結故無法還款為由,
拖延至逾和解所定的日期
幾經催討之後
B說要向A提出民事損害賠償
因他說A隨意亂提告
導致於他所使用的帳戶被凍結
讓他在生活及生意上完全無法動用資金
想請教一下各位大大
像B這樣提出損害賠償的話
有可能會成立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