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見解
私煙問題會牽扯到的法條
(1)貪汙治罪條例: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1他是公務員2總統轉機是公用運輸工具3過量香菸是漏稅物品~構成要件完畢 這個很重因
為是處罰公務員用。
(2)”不會扯到”懲治走私條例 因為雖然一開始此法是說 為了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而
訂此法
但後續條文並無規範應稅物品 而煙酒不在管制物品當中
(3)海關緝私條例(基本上應稅物品規範在此條例)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
輸貨物進、出國境。
按文字而言也是用私、走私這詞彙本身就只是指私運的私 只是後來被國家拆成 管制物品
是懲治走私條例 應稅物品為海關諿私條例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
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