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anlyleu (蒼穹之戰神重返人間)》之銘言:
: 我個人見解
: 私煙問題會牽扯到的法條
: (1)貪汙治罪條例: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 1他是公務員2總統轉機是公用運輸工具3過量香菸是漏稅物品~構成要件完畢 這個很重因
: 為是處罰公務員用。
: (2)”不會扯到”懲治走私條例 因為雖然一開始此法是說 為了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而
: 訂此法
: 但後續條文並無規範應稅物品 而煙酒不在管制物品當中
: (3)海關緝私條例(基本上應稅物品規範在此條例)
: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
: 輸貨物進、出國境。
: 按文字而言也是用私、走私這詞彙本身就只是指私運的私 只是後來被國家拆成 管制物品
: 是懲治走私條例 應稅物品為海關諿私條例
: 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
: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
: 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 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
個人淺見,
首先應探究搭乘專機國安人員是否可購買免稅商品,
若不可購買其實也沒有後續探究走私與否問題,
因為自始即構成相關違法要件。
目前依新聞及其他傳聞,
記者表示以往搭乘專機就有購買免稅商品情形,個人也傾向同一般旅客搭乘民航機狀況,
故個人認為搭乘專機可購買免稅品應無問題。
那接下來就是購買免稅品數量問題,
依之前關稅署新聞稿禮遇通關人員攜帶之應用物品應屬免稅,
但是何謂應用物品?
免稅煙5條?10條?100條?
那個數量超過就不屬免稅?
關稅署似乎歷年來並無定見,也無公告,這應該是未來上法庭論辯的系爭重點。
另外自102年起,立法修正煙酒管理條例,一般旅客超額攜入免稅煙未申報,已轉行政罰不再適用刑罰。
本案另一系爭重點應是,
走禮遇通關、一般通關,是否皆適用煙酒管理條例。
禮遇通關依關稅署說明,並非免驗而是派人抽驗,唯因尊重總統、副總統及考量維安問題,
歷年來皆由國安人員處理,
並未派員。
若這樣就是關稅署自行放棄抽驗權利,
本次是否可視為抽驗後發現超額免稅品適用煙酒管理條例行政罰規定?
個人認為討論完上面問題,才會有後續是否適用以「公用運輸工具裝載漏稅品」之貪污治罪條例規定。
另外,當初不知道有沒找律師,
據新聞報載,
被交保的有三位是國安局特勤中心當日輪值駕駛,
因接獲總統府警衛室通知,
請國安局特勤中心派人、車去協助載運總統府返國行李,
由國安局特勤中心依輪值指派,
若我是當日駕駛就要求檢察官應無保請回,
不然就開聲押庭,絕不同意交保。
辯解不知道載運物品是檢察官所控違法漏稅物品,
主觀認定是總統專機返國物品,
對檢方控訴罪名不同意。
否則今天換一位輪值駕駛來就換這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