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431 到期不續約房客要求裝潢費 200p

作者: cp296633 (Joey)   2019-08-01 15:13:16
親戚家有間透天一樓租給老婦人(簽一年約)
租了半年老婦人妹妹跑過來一起住 並把原本是住家用途改成店面(按摩店)
親戚當時勉為其難的同意他們裝潢 增設了兩台冷氣和熱水器招牌透明店面櫥窗..等等
這時並沒有重新簽約
現在因為改成按摩店後(營業到很晚 11點多燈還亮)
親戚受不了想說下個月月中到期不續租 房客卻說要賠償它們裝潢費用30多萬
我上網查了民法是有一條
第 431 條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
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
增價額為限。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相關判例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15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並非強制之規定,當事人間如有相反之
特約,自應依其特約辦理。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23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承租人所有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費用償還請求權,與其在租賃關
係終止後所負返還租賃物之義務,非有互為對價之關係,不得藉口其支出
之有益費用未受清償,即拒絕租賃物之返還。
作者: jasonyeh (戰鬥)   2019-08-01 15:30:00
如果承租人要主張償還裝潢費用30多萬元,要舉證證明房屋增值的費用有超過30多萬元吧,否則就是以房屋實際增值的金額作為償還,這樣的理解應該會比較正確但不太清楚你提違約金的部分是指承租人哪裡違約,因為租約不是到下個月月中嗎?租約到期前他們確實還不需要搬走至於你一開始不是有說出租人勉強同意他們裝潢嗎?就表示有知其情事而不反對不是嗎?前面有寫阿,償還有益費用不是償還裝潢費用,房客要證明確實因為這些裝潢讓房屋增值阿,比方說裝潢前價值100萬裝潢後增值為130萬元,房客才能主張償還有益費用,否則就像你說的,一同意就要付裝潢費用,沒一個房東會同意的
作者: talk5566 (腦子有洞)   2019-08-01 20:55:00
你請他拆掉阿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8-01 22:22:00
親戚當時勉為其難的同意他們裝潢 <- 倘此事實為真,如網友前述,房東不能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發問人自己貼的民431不就寫了理由? 其他如網友上面回應打官司的話,承租人要證明自己要求出租人給付的正當性"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網友上面解釋的,造成增值的那部分的費用,承租人才能請求。發問人自己查了法條,也查了相關判例,麻煩對查到的資料稍微思考一下它們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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