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kamarker (沙客)》之銘言:
: 各位前輩您好
: 近來家中與安養中心發生一些情況
: 家中長輩年紀越來越大,有失智傾向
: 開始在吃飯喝水時鬧脾氣
: 導致飯量與水量減少,同時要花更多時間餵食
: 安養中心本要求我們同意為長輩插入鼻胃管
: 然後大家知道,失智長輩被插入鼻胃管後,由於不適,一定會去拉扯
: 因為長輩雙手會被綁住,綁在床上或輪椅上
: 我們家認為實在不妥
: 因此多次跟安養中心明確表明,不願意插入鼻胃管
: 結果前兩天去探望長輩時
: 發現長輩仍被插入鼻胃管,然後看到我們發現
: 安養就在我們面前將鼻胃管拆下
: 安養院的意思就是意思就是
: 若無法解決鼻胃管問題
: 那就要我們看送去安寧照護或是帶回家自行照顧
: 請問,這樣的情況
: 我們在法律上是否可以追究安養中心的責任
: 它們又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責任?
: 感謝大家!
首先,就醫療義務而言
鼻胃管置入術是醫療法上的侵入性治療
原則上應由醫療機構取得病人或家屬同意後才能執行
例外於緊急時得先予執行
但是安養中心不是醫療機構,而是老人福利機構
因此可以究責的部分是,執行鼻胃管置入術的人、地是否合法
假如是送進醫院急診插管,基本上沒有問題
假如是醫師或護理師到機構來插管,是否有合作契約?是否有向衛生局報備?
但這個能否構成醫療疏失還很有問題
講白一點好了
除非你拿出有兩位專科醫師認定老人屬於末期病人的證據
跟你們家屬親簽的拒絕維生醫療措施的同意書
不然機構就是必須插管,只是用什麼方式插的問題而已
其次,就契約義務而言
「安養中心」應該是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二條第二款的安養機構
理論上不能照顧需插鼻胃管或是失智症中度以上的老人
倘若機構於契約簽訂前即已知道老人狀況
當然這契約仍屬有效,但機構有違法之虞
但倘若機構不知道老人狀況
那可能反過來機構可以追究家屬這邊的法律責任
甚至主張契約自始無效
而不管契約有效或無效
你們該付的錢大概還是一毛都跑不掉
最後,就後續照護義務而言
安養機構認不認現在的契約是其次
他完全可以合法拒絕後續的照護才是重點
契約的照護義務解除後雇個車把人載運到家門口
按鈴叫家屬出來接
機構不會有遺棄責任的
那接下來你們要怎麼辦?
告機構一時爽
問題是有辦法讓你一直告機構嗎?反過來被告會爽嗎?
多想兩分鐘,你可以少很多煩惱
以上,醫院裡一個被操爆小法務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