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台灣有個資法,保護兩造雙方和司法相關工作人員
但也有法律當事人可以聲請開庭光碟
何不直接將開庭錄音檔放至法院官網或司法院官網呢?
至於怎符合個資法也很簡單,
若當事人要聲請,只要將密碼傳至當事人手機簡訊,這種辦法
在高鐵網站,蝦皮,露天,銀行等等網站都是這樣,
也不怕傳錯了也可以直接在伺服器核對資料
畢竟只要有官司,當事人都會有留手機號碼且聲請書狀上也一定要寫上
請問各位道長和相關法律大大,為何這小小開庭光碟一定要法官來裁決呢?
當初的這條立法用意為何? 請問是先行認定當事人會公開開庭光碟內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