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ckman1118 (玉骨冰心沐流塵)》之銘言:
: 母親用我的名字開了兩個帳戶
: 一個專門用來買賣股票操盤(證券戶及一般戶) 目前約有兩百萬左右的未售出股票。
: 一個用來存定存,目前也約有兩百萬定存。
: 兩個帳戶雖掛我名下,但實際進出是母親,錢也來自於她。我的印章及存簿也在她那邊。
: 她有一些情緒問題,最近對於我跟老婆家暴,目前我已經申請保護令,等候開庭。
: 我上周將以上兩個帳戶的印鑑更換,取消她買賣股票的授權。存簿也辦理掛失。希望能把
: 這些錢拿回。
: 但我諮詢的律師告誡我。說我這樣的行為已經算是侵佔罪了,因為母親才是真正的使用者
: 。要我快寫存證信函給母親說我沒要拿這些錢。
: 想問問大家,我真的拿不到我這些錢嗎?不能主張是她贈與嗎?
: 因為她寫訊息揚言要告死我,假如我沒有錢防身,怎麼辦?我當然需要這些錢。
: 謝謝各位版眾不吝指教。若是有建議台南能夠諮詢的律師,也不吝私訊我,謝謝
以原PO所述之事實來討論是否會成立刑法上的侵占,
再限縮於僅就「銀行存款部分」來討論,股票不論。
在錢都是媽媽存入與使用,
而原PO變更帳戶印鑑以及提領存款的情況下,
我一開始也跟多數人一樣當然地認為是侵占無誤,但這只是直覺,
是否會成立侵占罪,最好還是檢驗一下(無論三階、二階、一階都好)
這也是犯罪階層存在的意義。
刑法上侵占罪,最常提到的概念就是易持有為所有;
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
而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
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
另外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418號判例:
刑法上所謂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
之原因在其持有中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
客觀上,錢是媽媽存入的,但我們都忽略掉一點,
在法律上把錢存入銀行,
存戶與銀行間在民法上係屬消費寄託關係,
這時候錢呢,已經是屬於銀行的了,
存戶呢,僅係取得與其存入金額同等款項之返還請求權。
縱使錢是媽媽存入,
但帳戶內的款項是銀行具有事實上的持有之支配關係,
而原PO在領到錢之前,對於帳戶內的錢根本沒有持有支配關係,
也就是說原PO把錢領出來供自己花用,
不會該當刑法侵占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因為沒有易持有為所有)。
但好巧不巧,侵占罪有處罰未遂行為(行為犯處罰未遂),
所以呢如具有侵占罪的主觀故意以及意圖,
還是會成立刑法侵占罪的未遂犯喔~
不過原PO一直再爭執是否為贈與,
縱使不是贈與,但如果一開始就認為那錢是媽媽贈與的
而去領款,可能就不會被認定具有侵占的故意喔~
再強調僅討論刑法上的侵占,其餘一概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