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law板請教 ,
若我於社區大樓的地下停車位上方之照明燈,僅經管委會決議便以省電為由而強制從控制
源關閉,導至我無法開啟電燈。
管委會是否犯了強制罪。
本來我是以為依常識,我花了錢買了房產也有繳管理費,就算要以省電為由停用也是經由
區權會全體住戶表決。
所以無庸置疑是管委會違法,
但剛在homesale板,剛好有相關議題就推文閒聊了一下,卻發現有人認為違法性有待商榷
。
所以便來law請教確認。
而且就我所知道的實務案例都讓我覺得管委會違法。
如之前管委會拒借住戶使用公廁被判賠四萬塊,還有即使住戶不繳管理費也不能停用住戶
使用電梯的權益。
當然啦,講那麼多,遇到這種管委,我是選擇搬家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