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你先去搞清楚社區管委會與區所有權人大會的權力、法律效力。
※ 引述《peanuts24 (最愛是妳~小寶貝)》之銘言:
: 在law板請教 ,
: 若我於社區大樓的地下停車位上方之照明燈,僅經管委會決議便以省電為由而強制從控制
: 源關閉,導至我無法開啟電燈。
你都說出了重點,可能這個月容易鬼打牆= =?
管委會決議=法定效力。
: 管委會是否犯了強制罪。
就跟國家制定限速30,汽機車一律要開大燈,你想告國家或總統犯強制罪一樣。
不是你跌倒受傷就能申請國賠。
: 本來我是以為依常識,我花了錢買了房產也有繳管理費,就算要以省電為由停用也是經由
: 區權會全體住戶表決。
: 所以無庸置疑是管委會違法,
上面這段的因果關係我看不明白……
經區權會全體住戶表決=全體同意。
怎麼會蹦出一個無庸置疑是管委會違法的結論= =?
全社區都卡到陰,只有你看的見?
: 但剛在homesale板,剛好有相關議題就推文閒聊了一下,卻發現有人認為違法性有待商榷
: 。
: 所以便來law請教確認。
: 而且就我所知道的實務案例都讓我覺得管委會違法。
煩請賜教。
能不能說明哪些實務案例?
: 如之前管委會拒借住戶使用公廁被判賠四萬塊,還有即使住戶不繳管理費也不能停用住戶
: 使用電梯的權益。
公廁,嚴格定義屬於公共財,沒特殊合理原因,住戶本就有權使用。
只是大部分管委會為了管理方便,都會限制住戶使用權但未必經過合法授權。
如果那個個案的管委會曾在區所有權人大會表決通過相關條款與規則,不會賠錢。
不繳管理費,管委會能用很多方式逼繳,但不能限制住戶的使用權。
簡單說,如果電梯沒有電子鎖、社區大樓沒有門禁系統,管委會不能不給住戶使用。
但就算欠繳管理費,住戶還是有權使用電梯跟自由進出,管委會未經授權。
管委會能做的是召開區所有權人大會時提出,由大會決議處置方式,才能限制。
管委會經區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可以要求住戶搬離,住戶想當釘子戶都不行。
: 當然啦,講那麼多,遇到這種管委,我是選擇搬家了啦。
你的邏輯與處理態度,可能會一直搬一直搬一直搬。
1,如果你想使用電燈,你有向管委會提出建議?或在區所有權人大會時提出問題嗎?
管委會沒事不會自己搬石頭砸腳,沒事不會找事跟住戶故意對著幹。
會用節約之名,一定有原因。
要嘛你們公電浪費很誇張,要嘛有部分住戶公德心很差。
2,如果你真的覺得實務經驗跟你判斷是管委會犯強制罪,為何你不告管委會要搬家?
或許你是看到推文才改口最後一句要搬家云云?
3,我們社區停車場我家停車格上方有三盞燈,印象中我們一年也才開不到五次。
車上有燈,手機也有照明功能,停車場再節約也要照明才能錄影監控。
我真的很好奇你能為了這種小事說搬就搬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