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
我和A旅行社購買一個五天團體行程
在最一開始報名前的詢問時我有先問旅行社我有兩本護照(台灣和B國)
是否可以持B國護照進入旅遊地,業務回覆可以後我才購買此次旅遊團體行程
我也問過他是否我就帶B國護照進出台灣和旅遊地,並且隨身攜帶台灣護照
業務回覆只需要帶B國護照就好,因為旅遊地不承認雙重國籍,怕帶了有麻煩
在出國前幾天業務也有再次跟我說是要帶B國護照出國
所以我在出國當天只有帶B國護照出國,於是就在機場移民署這邊被攔下來無法出國
旅行社的說法是他們並不知道我上一次回國是用哪一本護照進台灣,且我並未主動告知
他們我的B國護照並沒有入境台灣的紀錄,他們只知道我要用B國護照出境前往旅遊地
出團前也沒有將護照給予旅行社保管(旅行社也並未要求過我和另外兩位朋友繳交護照給
他們)
且就算我把護照交給他們保管,他們也無法得知我上次的入境紀錄
(以上都是旅行社的回覆)
旅行社有提出另外幫我購買隔天要轉機的飛機,但新購買的機票費用以及到達當地跟旅行
團會合的所有費用都要由我這邊自行支出
我並沒有答應這個補救措施,因此和旅行社協調不成就沒有出國了
回家搜尋一下找到下面網址
http://www.travel.org.tw/info.aspx?item_id=8&class_db_id=54&article_db_id=152
https://tinyurl.com/y4h5wnpr
合約裡也有一條
第十二條(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成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旅遊活動無法成行者,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
知甲方且說明其事由,並退還
甲方已繳之旅遊費用。乙方怠於通知者,應賠償甲方依旅遊費用之全部計算之違約金。
乙方已為前項通知者,則按通知到達甲方時,距出發日期時間之長短,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應
賠償甲方之違約金:
一、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 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 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甲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前項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請問我是否可以用:
我已告知旅行社自身持有兩本護照情形之義務,但旅行社對於雙重國籍身分者出國未有專
業之警覺詳查旅客持何種護照入境台灣,明顯有疏失
這個說法去觀光局申訴要求團費的退費呢?
文長,先謝謝看到這裡的版友,還請各位協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