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很多隱秘省略的內容就是可能的關鍵因素。
不便說明可以備齊相關所有資料去法院問法扶。
我們沒有要你在板上公開。
【我發現我好像看錯了,補充編輯一下orz】
※ 引述《newthings (扭fin)》之銘言:
: 我與弟弟在民國90年左右,因父親過世便申請拋棄繼承。
如板友推文所言,當年可能還沒修法。
新法是限定繼承,所有即使突然有不知緣故的財產繼承導致也承接債務,有上限。
最多就是這天上掉下來的一筆只是一場美麗的誤會,相抵歸零。
債權只能抵償你們所繼承到的財產範圍。
舊法比較靠悲靠舞。
得知債務人死亡三個月內要辦理(上次板友提醒過正確時效)。
換句話說。
你媽媽已經無法拋棄、債權人當時就要登記債權。
而且要持續更新債權。
再換句話說。
債權人很可能登記債權時就發現你們的盲點:你媽媽沒有拋棄繼承!
而你媽媽當時名下無財產,他們無法執行,或故意按兵不動等今天一次收好收滿。
除非是私人債權或你們以前處理時態度頑劣惹惱委託單位,否則不會是後者。
但若前者你們這幾年應該還是會有催告信,只是你們視而不見或置之不理。
以上兩句,如果你不服氣不需要辯解,不需要說服我或其他板友,於事無補。
: 母親無法拋棄財產,但母親名下也無任何財產。
沒有什麼叫無法,就算有不得不的理由,還是可以辦理「限定繼承」以免後患。
簡單說。
你夫親的債務問題嚴重到你們兄弟知道拋棄繼承自保,為何你們不知道母親也要保?
不論你母親當年沒拋棄的理由是什麼,無法是你們自己不懂裝懂的定義,不是事實。
不論是祖上有地還是其他奇奇怪怪的理由,總之你們就是媽媽想保留這塊沒辦拋棄繼承。
換句話說。
媽媽可能就是當年唯一的繼承人,包括所有登記的債權。
: 今天收到法院來的執行命令,
: 內容如下
: 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我父親)對第三人之股票債權或為其他處分
,?
法院沒有債權沒有合法不會執行。
換句話說,只能執行,或你們能湊款符合但書條件。
如果是凍結戶頭,他的意思是:
現在你戶頭這些金額因為債權被我凍結,你們要湊齊一樣的金額去付款才能解凍!
不想湊、沒錢湊,兩個月後執行會把這些金額扣除債權+手續費8元(以上?)。
: (如無可共執行之債權,亦請覆知本院俾便結案,執行扣押金額扣除手續費巴拉巴拉則毋
庸?
屁話我剛剛解釋過。
: 我們家的狀況是,今年弟弟剛大學畢業有工作一個月左右,我則是尚未碩班畢業,名下
的
你的現況與法律條文、債權、拋棄繼承、強制執行都不搭軋。
這一段你白說了,說再多也不影響案情,相關處理人員也不會想看。
: 覺得滿困惑的,已經拋棄繼承後還需要處理嗎?
如果是你媽媽被凍結戶頭,上面已經解釋說明。
如果是你或你弟弟被凍結戶頭,可以拿拋棄繼承向執行署異議。
除非書記官打瞌睡太混,不太可能出現這種烏龍。
不論我們贊成或反對,都不會影響你們家應有或該有的法律權益。
不管合理或不合理,當年你們都知道要拋棄繼承,怎不會諮詢律師你們想法是否正確?
出來混,總有一天要還的!
沒拋棄繼承也沒限定繼承,總有一天要還的!
如果你們當年是因為終生俸或祖產已變現之類的,你們可以沿用當年心法。
爾後任何財產都不要放媽媽名下,以後再拋棄繼承,沒拋棄也只是限定繼承沒差。
但若是還沒變現的祖產或祖厝,你們想繼承只能乖乖吞下這份債權。
與其被全額收足+手續費,如果是銀行卡債建議自己找銀行協商,才有減免空間。
不服氣可以去祭拜數落你老爸,不是跟我們辯解,於事無補。
不管故事多曲折你們多委屈,能凍結戶頭的金額是事實,不叫你們沒錢,哀也一樣。
不信你們可以打給執行署或書記官哀哀看……
以上是已經強制執行的情況,拍謝XD
如果是支付命令,你們兄弟異議出示拋棄繼承證明。
媽媽就皮繃緊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