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有點問題想請教....
小弟的大姑於104年6月中過世,因身上有債務,當時親戚有通知要辦拋棄繼承,與父親同
一順位的親戚於104年7月一起送件,但因前面順位還有人沒辦理拋棄繼承而被法院駁回,
後來也都沒收到前面順位已辦理完成的存證信函或通知也就忘了這件事...
而父親於104年9月底過世,名下房產已經由母親繼承...
近日收到所謂的“投資顧問公司”優惠還款通知書,才知道前面順位的繼承人均已辦理拋
棄繼承(於司法院公告查詢得知約於104年10月底辦理),與父親同一順位的親戚幾乎都收
到該通知書...
想請問:
1.父親早於前一順位辦理拋棄繼承時就已過世,父親還有繼承權嗎?
2.如果有,我們現在還能去辦拋棄繼承嗎?(以民法1174條為依據,得知自己是繼承人的
時間點開始算3個月)
3.如果可以辦理拋棄繼承,是要辦 “母親和我們所有兄弟姊妹” 對 “父親” 的拋棄繼
承 還是 “母親和我們所有兄弟姊妹”對“大姑”的拋棄繼承?還是....?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