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務人員以身分處理私人糾紛索取賠償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19-11-30 12:50:50
今天手機版有個周末紅爆的手機交易糾紛
https://www.ptt.cc/bbs/MobileComm/M.1575041625.A.59B.html
想問,類似這種情況以自己之身分對糾紛對象索取錢財是否觸犯以下或是其他我沒有想到
列在下面的法律呢?
1. 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2. 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3. 其他我沒想到的法律?
作者: wensandra (天邊的一顆星)   2019-11-30 13:40:00
這不算"藉勢"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11-30 17:21:00
之前不是有檢察官烙兩個警察和自己到幼稚園幫自己小孩討公道的新聞?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9-12-01 22:15:00
上新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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