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在罰單上的法條常會看到「第 0 項」、「第 0 款」
但是我調閱了一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
https://bit.ly/34EROeL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
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
、3。
在上述法條中並沒有看到「項」或「款」可以從「零」開始的依據。
這裡想請教板上的前輩,這到底是政府的系統誤用,
還是這其實是正確的寫法但卻沒有寫在「中央法規標準法」?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