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請教一下板友們關於買賣房屋糾紛的問題。
想請教一下,
如果建商沒有按照建築法規施做,並且交屋給消費者的話,
算是詐欺嗎?
舉個例子,例如建商聲稱蓋了5項公設於頂樓,
而實際上交屋的時候,確實有廣告中的5項公設於頂樓。
但是這5項公設卻是違反建築法規所蓋設的,
這樣的話算是詐欺嗎?
我以上述例子查了一些網路資料,
發現好像主要認為這屬於債務不履行,
而非詐欺。
因為建商確實說有這5項公設,且交屋時確實有這五項公設,
所以不屬於詐欺。
不知道我查的資料是不是確實有道理。
感謝板友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