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海外辦拋棄繼承

作者: suntrap (漸漸習慣)   2019-12-20 13:15:41
人在海外,拋棄繼承聲明書經駐外館處公證後,就可以直接給代書了,還是台灣的家人要提
供其他文件?
父親財產已過戶到兄弟名下,債務也由兄弟處理,我不辦拋棄繼承有什麼影響嗎?謝謝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19-12-20 14:51:00
限定繼承較為有利,只是手續較繁雜(你怎麼確定不會有隱藏的財產呢?)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google搜尋一下應該就有蠻多詳細的教學了,都是送書面到法院辦理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19-12-20 16:22:00
現在已經修法了,不必辦就是限定繼承。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12-20 16:51:00
他不拋棄其他兄弟沒辦法好好分財產啊
作者: Blue6 (不入流)   2019-12-20 17:21:00
少聲請狀
作者: KHlawtel (法律事務所)   2019-12-20 18:23:00
現在應該沒辦法找代書代理拋棄,你想要拋棄請律師拋棄吧,或者海外找人國內以你的名義拋棄也可以,必備文件網路上都有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12-21 18:26:00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內地字第1080263032號)第54點:Ⅰ 繼承開始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者,旅居海外之繼承人為拋棄繼承權得向駐外單位申請繼承權拋棄書驗證,駐外單位於驗證後,應即將該拋棄書掃描建檔,供各該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轄區地政事務所,於受理登記時調閱查驗。Ⅱ 繼承開始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者,旅外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之住所所在地管轄法院陳報,如其因故未能親自返國向法院陳報時,得出具向法院為拋棄之書面,送請駐外單位驗證後,逕寄其國內代理人向法院陳報。 原PO的問題,請看《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54點第2項。
作者: lynn5659 (oo小韓xx)   2019-12-21 18:54:00
找代書沒用~要找的是律師!
作者: Apologize924 (Apologize)   2019-12-22 04:47:00
借版問 如果我已拿到他國永居權 或是國籍 我還需要回來辦理嗎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12-22 10:30:00
樓上,你只要沒有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要辦手續),你就還有中華民國國籍,《國籍法》有相關規定,我懶得去查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