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忽然想到搭配時事,所以來專版請教…希望沒有po錯地方。
假設在同一班國道客運上,鄰座乘客沒戴口罩一直咳嗽,基於擔心他傳染給自己,請對方遮口鼻但被無視繼續咳。
這時,出手揍暈他,讓他昏倒就不會咳嗽,是否已逾越正當防衛的範圍?
我自己雖然覺得應該是,但在當下,人確實被困在密閉空間裡走不開,只能用衣服或手遮住自己(不確定有沒有用),所以打暈對方來阻止繼續咳嗽似乎也沒有不合理?
如果先進願意賜教,洗耳恭聽。
作者:
wea567 (我喜歡吃菜)
2020-03-15 09:47:00正當防衛係指生命法益正受到不法之侵害,所為防衛的行為。依題意,咳嗽並非生命法益正受到不法侵害。因咳嗽而不聽勸出拳揍人。應構成普通傷害罪。以上小弟管見供參。
瞭解,感謝以上解答,所以還是要直接跟生命權益有關的才能算的意思。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03-15 13:05:001,沒經過專業訓練與練習,打暈一個人很容易嗎?2,沒經過鍛鍊你怎知道能打贏?換句話說你穩贏打人?3,正當防衛在歐美比較常見,台灣認定比較嚴苛。現實生活中就有真正當防衛,但太厲害打斷對方門牙。你先出手,所以正當防衛的是他,斷門牙的可能是你。
作者:
wea567 (我喜歡吃菜)
2020-03-15 13:39:00樓上大大說對了xd。不過用生命法益解釋原po比較能看得懂!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重點是依據社會通常觀念,以及絕大多數法官的看法,並不會認為「不由自主的咳嗽」是「現在不法之侵害」,根本不具正當防衛的客觀情況,當然不會成立正當防衛了。原PO的情形比較像是「容許錯誤」,也就是對阻卻違法事由之誤解。同法第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本件來說,應該很難主張刑法第16條請求免除或減輕罪責。否則任何人看到身邊有人咳嗽,就可以打他了。 XD原PO要小心的是你是否有意識到你的思維模式跟社會一般人通常觀念差距太大?自我意識過於膨脹的人,很容易會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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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03-15 14:31:00例如拿預藏的生魚片刀刺向無辜路人背部致死。
只是突發其想上來問一下還好,但如果平時就是用這種思維模式在處理日常事務的話,非常危險。其實法學訓練很重要的一點:從不同視角來看同一件事情,會有不同的觀點。一般人是只曉得從自己的視角來看事情而已。
謝謝t大點醒,確實我常常有點過度自我膨脹的狀況,不過改善一直不得要法,還在努力中…也感謝上面兩位J大跟W大,整段我再消化一下!
題外話,我個人對防疫措施,就是儘量不要或減少讓自己暴露在被傳染或因此被隔離的風險之中。二月到現在,已有五頓可以吃的大餐,我都自動放棄了。萬一那個場合或會議有一個人中標的話,我可能也要隔離14天,我其實是連報到都不想報到的。 一些外縣市案件,我就儘量採用「郵寄或跨縣市代收」方式,儘量不搭乘遠程的大眾交通工具。 像我一位家人說台北捷運大概有約一半的人都不戴口罩,我看我本地一些賣小吃或在地超市店員也很多人沒戴口罩(不清楚是缺口罩?還是故意不戴?) 病毒是不挑國籍、宗教或年齡的……
我是剛好今天搭公車感覺越來越多人不戴口罩了,所以忽然胡思亂想,不過畢竟法學知識不夠,所以提問,感覺上了一課!
這連防衛都稱不上除非對方直接說他有病然後還對你咳 這時候才算是防衛
「不由自主地咳嗽」,可能連「刑法上之行為」都不是,更別說是「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之不法行為」了。本例應該說客觀要件缺乏「防衛情狀」,但有「防衛行為」,也具備「防衛意思」。
看到廢文覺得會影響腦袋,直接給他一拳外國人:WTF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3-16 10:03:00所以,當你看到一個醜男在你前面,一臉淫蕩的樣子怕他強姦妳,可以當場使起撩陰腿,把他給廢了嗎??
作者: ShingShiang (ShingShiang) 2020-03-16 11:08:00
沒有現在不法之侵害就沒有討論正當防衛的空間 這應該會被單純以傷害罪起訴吧
如果是在車上,你只要跟司機反應讓他處理就好,根本就不需要你打昏他, 航班都可以調回何況是客運.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3-16 12:03:00而且,這樣的行為跟在歐洲,歪國人打戴口罩的亞洲人行為模式上 有什麼差別呢? 我是看不出啦....咳嗽又不代表是染疫,有問題應該是跟駕駛反映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20-03-21 12:50:00
可以區分成:對方確實有病;對方無病,前者有可主張正當防衛的空間,後者就沒有了若是誤認對方有病,則是走誤想防衛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