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吃早餐,突然想到,想探討這議題。
如有錯誤,還請指教。
有鑒于身邊朋友很多人在車禍時,為了得到更好的談判籌碼,都會在修車費上灌水。
或是車行一聽到是車禍,在估價上就會寫高點。
(撇除保險公司第三責,因為保險主要是是用來轉嫁風險,故跟此討論主題無關。)
但一般人沒上法院過,不知道其實估價單是可以主張由第三方公証的(汽機車在零件跟工資
費上,都有其相關公會明定收費標準來做為參考依据)
所以照理說,若上法院灌水的效益不大,落差不可能太多。(如三倍五倍)
而人性是貪婪的,車行拉高價位,當事人又拿來當籌碼。
甚至可能明明沒修,但拿了賠償金,以致真正有誠意和解的人被當肥羊宰。
於是,我就突然想到,如果今天在調解委員會上和解了,再去搜證對方沒有維修,比如找
到該車行證明只有估價或只有修估價單的部份項目,能否以詐欺做為提告?
當然可能他造會抗辨說:損害賠償之損害是客觀事實,修不修是我的事情。
但問題是,對方拿走的賠償金包含了工資?!
那這就有疑問了吧??
詐欺要件:
1.施以詐術(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法,傳遞不實訊息,使人陷於錯誤,如說:我都修了)
2.不實資訊(誤信行為人所傳遞不實資訊為真實,如:與實既修車支出不符。)
3.財產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