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去年跟一個阿伯車禍
閃黃紅燈路口 雙方各執一詞
責任部分 初判鑑定都是對方肇事主因 我朋友次因
雙方有傷 對方腿骨折 診斷書似乎要休養三至六個月 但對方聲稱他擺夜市 薪資損失
還有其他收據都無法提供 (只有就醫以及醫藥相關費用)
我朋友也有多處受傷, 車損財損相關的所有證明單據等等都有 但是傷沒有阿伯嚴重
今天雙方調解過兩次 一次比一次開的還要高 已經開到三十萬了 現在雙方互告過失傷
害 我朋友有附帶民事
想請問一下法院判決是依照肇事責任還是傷情去判
此外對方拿一張診斷證明書就開口求償說六個月無法工作的薪資,倘若有蒐證到對方在車
禍後不久就開始擺攤,嚴重程度根本跟他的說詞有極大的不符,此項證據是否有用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