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大家好,跟大家請教問題,想幫家人詢問一些夫妻間的財產問題,查了網路的資
料,怕會有所誤解,因此上來板上跟大家詢問~感謝
背景描述:
1. 男方7年前,已購入一間12坪的小套房(貸款剩390萬),權狀名字也是男方的,每個
月貸款都是男方支出
2. 男方去年1月,以個人名義與建商簽訂合約,購買另一間30坪的預售屋
3. 男方去年4月,以個人財力繳清2成金額給預售屋建商
4. 男方去年6月,以個人名義跟辦理銀行對保8成金額
5. 男方與女方去年7月公開宴客,結婚儀式也是公開
6. 男女雙方於去年9月,前往戶政辦理結婚登記
7. 建商於去年12月,辦理交屋,男方驗屋完成後,同時銀行也撥款8成金額給建商,房屋
權狀為男方名字
8. 這間30坪的房子,後續銀行的每個月房貸皆由男方支出
9. 這過程中並沒有特殊商議婚前婚後的財產的安排
問題
就爬文的理解,夫妻間的財產,若有一天發生離婚,則是以婚後的財產與債務,雙方各自
加總後,再互相減,少的一方可以主張差額的一半,那麼我們的問題就是:
1. 這間30坪的房屋,是屬婚後財產嗎?但是跟建商立約的時間是在婚前,2成金額也是婚
前就繳清,那未來若不幸發生離婚,那女方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2. 這間12坪的房屋,應該是算婚前財產,但婚後男方仍然一直繳付房貸,那麼,女方可
主張後面繳付的費用是屬於婚後的共同支出,所以,主張部分的權利嗎?
先不考究婚後各自的薪水收入與家庭的支出等等,但就男方這兩間房子,女方是否有什麼
權利可以主張?
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