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ptt.cc/bbs/StupidClown/M.1584801665.A.439.html
[情境]
一名竊賊修理偷來的腳踏車,旋即被逮捕, 失主應該支付竊賊出的修繕費用嗎?
有人認為: 因為竊賊修好腳踏車也是為了自己,故失主不需支付。
但思考一下一個類似的情形:
假設我在丹丹買了一個漢堡35元,放在一邊卻被甲吃了。我很生氣,已付的35元自然找
甲要,但甲可以主張我花錢本來就是為我自己,所以他不用給我35元嗎?
上述兩種情況最大不同在於出資人一為不合法(竊賊),一為合法(我)。
我主張「修繕利益為誰所享有,誰就該負擔修繕費用」,至於竊賊竊取腳踏車侵害他人
所有權,應該另外偷竊腳踏車該負的法律責任,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而與修繕腳踏車
的部分無涉。
但,大多數人卻似乎直觀地主張竊賊行為的不法性可以阻斷竊賊出資修繕形成的債權。
這算不算一種無因管理?
何種思維才合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