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到職開始上班
隔天22日公司安排休假
23日嚴重摔傷只請假一日
隔天24日正常出勤
25日也正常出勤
26日因生理期不適請假
公司提供勞動契約:
試用期3個月 不符合標準不另行通知
且不給予遣散費
請假如公司不核准而未出勤視同曠職
如遇公司旗下另一事業單位有人力需求
會在不影響薪資情況下轉保
員工如有卡債5萬元遭公司察覺
不另行通知直接資遣
總之勞動契約有多處不符合規定的部分
甚至還有一但簽署
縱內容有一方違反勞基法也不可以此提告
相當不合理
我今天請生理假
26日9:36 提出請生理假
12:14 電話告知公司認為我容易生病
要我在家好好休息就好
1:16 訊息告知歸還員工卡及勞動契約
請問這樣的資遣方式是否合法
我可以爭取什麼樣的權益
也不想繼續待在這家公司了
但是對於這樣因病假被資遣覺得荒謬
謝謝!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04-26 15:45:00那個不是請假。在公司未同意前的確是曠職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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