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精神病患vs.社會安全網

作者: stanlyleu (蒼穹之戰神重返人間)   2020-05-02 14:46:32
關於家屬的定義
舉例
假如你今天很不爽你爸媽 搬出去住 沒有來往 但依照法律 只要你們關係還在 而且沒有
法定的一些事實(例如他從小遺棄你沒有撫養你 長期肉體或精神虐待你)那不管你再怎
麼感情不好不爽你爸媽 他如果告你遺棄不盡扶養義務 你都可能敗訴 法律管不了你們感
情好不好 有沒有往來。
要不然大家一不開心就隨便都
我才懶得管你丟給社會去煩惱算了
至於
被迫同居但又沒有法律上親屬關係的狀況 本人我想不到、沒法律關係的同居很多 但迫?
?????
我想不到這種情況
實際上、最近幾年民法界都在討論
事實上同居人有無在被害者被侵權時獲賠精神賠償了、沒法律關係但事實同居都尚且如此
你若不想承擔 那就乾脆不要同居啊 誰有辦法“被迫“你?
你認為是拖下水
那被害人又何其無辜
拿更陌生的納稅人的錢去負擔這些誰又更無辜???
我不想用腦補去思考這個問題
立法可以很技術性解決這個問題
反正民法對於家屬家人的相關定義都在
請問你希望重症病患的家屬
是像我們與惡的距離中
那個病人不吃藥姐姐會發火責難他的那種家屬
還是兩年沒吃藥就醫
家人都沒更多動作的家屬???
而我的想法也不是無條件的
強制家屬民事連帶賠償
這本來就會依照個案實際狀況
由法院審酌
今天你如果很盡責了 很關心也曾主動聯繫醫療機關或社工資源了 沒人會怪你
如若認定同住的有法律關係的家人
不善盡具體輕過失的責任
則依個案事實狀況再做判斷
是否連帶賠償
我還是那句話
沒人會比貼身親近你的人
更即時知道個案的近況!
簡單來說國家社會都是陌生人!
誰有辦法“第一時間”
最能知道與掌握
你個案的實際狀況???
拜託一點好嗎?
家人都散漫無知
丟給國家社會去承擔風險是不是?
國家 社會當然需要集思廣義建構社會安全網 但家屬本身就是社會安全網最根本也最即時
的一環不是?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20-05-02 15:55:00
隨便舉例就有了,父母跟成年的兒子A女兒B同住,A知悉B有異常行為,但因A看B極度不順眼,故平常也無來往,但A因賺錢不足以搬出去住,嗣後B在火車上因精神病復發殺死警察。這舉例應該不會太極端吧,你想不到不代表不存在,當然你的提議或許值得大家思考,但連帶責任是突破行為自我負責原則的一種例外事由,不是一句立法就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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