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大家回覆。
主旨調整的事實,我是說依照現況進行的調整,在開會中也有跟申請單位隨口提過,但實務
上我們都不會認為這有啥大事。
因為事主身處使用政府經費的單位,關於文件名稱應一致的調整,是某年被查帳糾舉後(?
),交辦的工作事項。這點其實也都盡量跟法務說明了。
他不爽歸不爽,
行政之間大家來協調討論
他希望其他部門怎麼配合他都行,以他說了算。
但開會中就只是一昧的指責事主就是變造,就是竄改 ooxx…;
他甚至直接在陳請他核示的文件
把檔名直接改成
" 經某某某竄改之契約終止書" 寄給大家
這是在哈嘍 ~?
事主我要用這個文件上傳申請用印嗎?
(本案其實就是處理個契約終止…)
當遇到第二大的他主管,
也拿他沒輒之際,
面對強勢法務,
我們這種基層承辦,應該如何自保?
我已經開始回覆些我自己都覺得
廊坊時間無意義的defense 了
就是不管怎麼回覆法務
他就一概不接受 瘋狂講事主竄改啊 !!!
而實務上的合約業務看起來,
高階主管間還是維持由事主這邊進行程序上的辦理
所以我實在很想知道,
這種辦理中的文件,調整後申請用印上傳,
會簽程序也有法務,
只是沒有細節到所有調整都再備註。會簽即使沒有特別備註,算不算已經有知會?
過去調整過的內容其實
除了主旨之外,
其他事務包含履約期間.期別.期別交付內容.付款比例
事主都會一併檢查確認跟實際情況一樣後,進行申請用印上傳。
(罰金 罰則 絕對不會更動)
重新回頭檢視,
事主還真的沒有每件大小屁事都再去退申請單位他們去找法務調整。
好啦! 現在全都是事主的錯一樣 …
其他各級主管,包含申請單位,
大家其實都有站出來盡量解釋
但我們的法務吼~
撇開了申請單位責任
(其實我也不懂他們幹嘛討論合約給個主旨,上傳系統又給另外名稱 …)
就是把他的不爽,全都加在
身為第一線文書承辦作業的事主我身上。
我看他這樣開口閉口 講我竄改 講我越權 (實在很想叫他閉嘴XD)
我是真心想詢問,因導火線本案,事主我只有改了"主旨"
這樣被法務一直在公眾之間講我竄改,是否符合公然毀謗?
有些事情不出面defense,
我怕時間久了,
大家也不會知道詳情,
以訛傳訛,
在不知道詳情的同事心裡或後進,
還真的以為事主我竄改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