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阿公在民國5-60年間(年度不可考)賣了房&地,但不知為何當時建商有一塊約10多坪
的土地未過戶。
我爸在民國98年過世,我阿媽約101年過世,而到了102還103年開始我們就收到欠稅通知
單,也才知道這件事,起先我們親戚中說話最有份量的那位三伯說這塊地是在重劃後才出
現,他會處理就不用理它。
但後來我們每年都持續收到欠稅單,直到去年我媽被法院扣押&強制執行,繳了這些年的
稅金,我們才覺得事態嚴重。
我們向那位三伯反應此事,他只說他當年發函去反應被駁回,他覺得不合理就不管,沒繼
承就不需要繳稅,現在辦繼承過戶要繳的比欠的多,接著他就避不聯絡,其他在通知單上
出現的親戚更是一問三不知,有的匯給我媽他們的部分,有的裝死不聯絡。
今年又收到了欠稅通知單,我們決定要來處理這件事情,我有打電話去諮詢地政、國稅局
、區公所,想請教各位大大的意見。
1.因土地尚未繼承,而親戚又擺爛不繼承,我們應該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
部分繼承人檢附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及切結無法檢附被繼承人之所有權狀之事由,向地
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所以我自己去辦理繼承即可對吧?
2.辦理繼承後,如果那些親戚仍然擺爛不願意簽分割,我們要如何走法律途徑請求法院強
制分割?
3.辦理繼承後,為共同公有,在其他人不願意辦理過戶情況下,是否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法
定按照持分分別課稅?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