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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問題] 妨害名譽案開庭所在地問題
作者:
Kbart
(凱巴特)
2020-06-03 20:52:14
前情概要
幾天前我去警局報案妨害名譽
該嫌犯使用FB本名帳號,於某公開社團中不斷對我用侮辱性字眼辱罵
做筆錄時,有一併告知警方嫌犯的服務單位,直接上網查就可以查的到聯絡方式的那種
因此這個案子有可能在這個月就會送交地檢署
(沒有送公文申請調閱IP的繁瑣程序,幾乎只需一通電話就可以查嫌犯水表)
問題:
之前無聊上網,有看到妨害名譽開庭縣市所在地的相關討論
不知道是不是我有看錯,好像有特殊狀況會造成被告可以要求告訴人到他的縣市開庭?
有沒有這種狀況?
如果有,那我最晚要在何時請求在自己所在地開庭?
作者:
loveloser
(不良豬)
2020-06-03 20:56:00
網路犯罪無發生地 基本上都以被告所在地為管轄地沒有以原告所在地為管轄地的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6-03 21:07:00
請求無所謂 一定是以他方便為主
作者:
loveloser
(不良豬)
2020-06-03 21:13:00
第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沒有以告訴人所在地為管轄 你不方便是你的問題 你可以請律師 可以不要去 可以撤告 就是沒有請求轉移管轄
作者:
songzhen
((#゚Д゚))
2020-06-03 22:27:00
你可以聲請 但地檢署/法院可以不理你 而且刑事程序主要是追究"被告" 給被告方便完全沒問題 至於告訴人方不方便不是重點你用國家機器當打手 然後管轄法院還要以你方便為主 這也太不公平了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20-06-03 23:30:00
如果以原告住居所為管轄,那我辭職整天上網釣魚就好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06-04 00:09:00
如果可以的話,我還搬到金門,刑事釣魚,也提民事順便一造辯論,很快我就成為首富了
作者:
CZXtar
(星塵)
2020-06-04 00:37:00
以原就被原則,換作你是被告你會願意跑去原告所在地嗎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20-06-04 01:31:00
https://bit.ly/2TQhX6b
這個"前"判例被引用將近千次刑事訴訟法第五條是包含「行為地跟結果地」還是"有可能"是以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
https://bit.ly/344o7V6
這件 台北罵高雄告 高雄管轄
https://bit.ly/2VhqvER
高雄罵 台中告 台中管轄↑上面案子的被告(高雄)他還聲請移轉到高雄
https://bit.ly/2AAIXk2
結果被駁回
https://tinyurl.com/yc8525hf
這篇倒是比較接近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06-04 08:26:00
樓上只念第五條,但還有其他規定,你慢慢查不在刑訴內XD
作者:
love110257
(肉咖ㄟ)
2020-06-04 19:44:00
題外話,真心覺得「公然侮辱」「誹謗」應該要去刑法,民事賠償就好
作者:
mudafucka
(sinner)
2020-06-04 22:20:00
同意樓上大大
作者:
spirit119
(精神分裂)
2020-06-05 00:57:00
有錢就可以罵人的感覺真好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20-06-05 01:04:00
通姦都除罪了~~~公然侮辱也快了吧....
作者:
songzhen
((#゚Д゚))
2020-06-05 01:10:00
妨害名譽比通姦罪還沒意義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06-05 03:27:00
有人公然侮辱被關,應該很悲淒……牢房老大:你怎麼進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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