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機車騎士(在慢車道無超速)
對方:違規行人(有我方死角由左向右穿越)
地點:下雨夜晚的四線省道
傷亡:
我方:受傷開刀,醫藥費約50萬
對方:加護病房住院兩週後死亡
行車鑑定報告,對方為肇因,我方無肇責
刑事部分,檢方不起訴處分,對方不服聲請再議
最後高檢也維持原處分
本來我方想說人都死了自認倒楣,吸收自己的醫藥費
對方家屬卻在最近提起民事訴訟。
這點令我非常生氣,尤其是事後多次去醫院探視對方時
還差點被當成對方家屬(對方家庭關係不睦似乎沒甚麼在探望)
過世後兩度去殯儀館探望,也只見牌位不見家屬(連照片都沒)
我方強制險已經出險
如今覺得對方根本只是利用此次機會要錢而已
再查死者還曾經家暴家屬,家屬還申請保護令,後來又傷害直系血親被判刑
判決書中還看到死者有公共危險等前科(甚至懷疑他有竊盜跟損毀前科)
死者跟家屬應該早已不相往來...
我方覺得對方這樣還好意思繼續要錢很令人憤怒
而且此次是見有路邊監視器跟後車行車紀錄器為證,對方起訴書中
描述多與事實不符,整個顛倒是非...
因此決定提出反訴,包含我方的醫療跟精神撫慰
想請問這樣,是否適合在"反訴書中提到死者的這些不良紀錄"?
這些事情我們至少會在口頭上跟對方表明
但不知道寫在反訴書,在法官看來會不會太盛氣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