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我是完全外行,
對法律認知大概僅止於高中公民,
如有解讀錯誤還請包涵+指教。
最近因時事而好奇,
查了一下正副總統罷免的程序及各階段門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2&flno=2
第一階段 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
第二階段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
第三階段 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
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字面上的意思很好理解,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話…
但我試想了幾個情境之後,覺得第三階段的設計,
是不是很有可能導致「不同意罷免者」反而促成了罷免通過的結果?
對此法條的立意以及是否明確反映民意,產生了疑問。
以下之%數,母數皆為選舉人總數,不考慮廢票
情境一:同意罷免 30% 不同意罷免 40%
總數過半,同意 < 不同意,罷免不通過
情境二:同意罷免 30% 不同意罷免 3%
總數未過半,不通過
情境三:同意罷免 26% 不同意罷免 24%
總數過半,同意 > 不同意,通過
情境四:同意罷免 47% 不同意罷免 3%
總數過半,同意 > 不同意,通過
情境五:同意罷免 50% 不同意罷免 0%
總數過半,同意 > 不同意,通過
情境二、三 對比之下尤其弔詭,
少量但不足量的反罷者出來投下「不同意票」,
反倒促成了罷免通過;
情境五 毫無懸念,但,
情境四 不同意罷免意即希望維持現狀,
但那3%投出「不同意」的人,是否恰恰成為戰犯並後悔莫及?
先不說這種情況有沒有可能出現or機率多低,
但延伸到正反雙方立場時:
罷免方:
1.盡可能使同意票高過總選舉人數50%,若過,穩罷。
2.若同意票明顯不足總數50%(民調?),可以引誘反對方來當墊腳石。
不同意罷免方:
1.都不要投,讓罷免方自己去達成50%投票率,
倘若真突破50%,那也無懸念了,因為拿不出更多不同意票。
2.所以不要投!不要投!不要投!太重要所以再三強調。
如上,若執政黨面臨正副總統罷免之第三階段投票,
那大力呼籲支持者「不」投票,絕對是最最最佳策略,
但「不投票」所代表選舉人立場的效力竟大於「投出反對票」?
總統罷免案交付全民投票「yes or no」的意義,是不是有點奇怪?
另一方面,若要使罷免投票通過,
實質上等於同意罷免者須達50%選舉人總數,
(或是接近50% 剩下靠對方戰犯來湊)
現行的雙「過半」是有什麼特別巧思或重要考量嗎?
雖然說,除非總統是由小黨當選,
不然現在總統&立委選舉日綁一起了,
執政黨很難在立院席次低於1/3吧,
所以第二階段應該都會卡關,
但覺得第三階段投票條件太兜圈,
甚至會有反直覺的結果,
google關鍵字我沒找到這方面的討論,
想聽聽大家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