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法都有所謂的從屬原則
像是幫助犯,一定要有本犯,才會有幫助犯
但如果某人的幫助,不單單只會幫助一件犯罪,而是能幫助所有同類型的犯罪呢?
例如出了新興的詐騙手法
這種詐騙手法不是某犯罪集團或某些騙子專屬,而是一種已經很普遍的手法
但是有人認為,這些被騙的人是自己太笨了,一定要讓他們被騙騙才能學到教訓
於是就故意教導大眾錯誤的應對,讓那些被騙的人更容易被騙
於幫助犯的定義上,不需要和正犯有聯絡 也不需要讓正犯知道你在幫助他
那像這種有幫助犯罪
但是幫助到的正犯卻是不特定人 而是不特定的多數集團或個人
那這種幫助犯該如何構成幫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