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不好意思我最近遇到法律上的問題
去年我跟人家出車禍,大概兩個多月後在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功
也當場把說好的賠償金額給了對方。後來對方還很開心的說雙方有誠意調解成功
過了幾天以後也收到法院寄來的判決書了,就是有蓋法院章的那張
我看調解書上面已經有記載雙方放棄一切民事及刑事告訴權利
可是昨天我又收到警察局寄來的通知說過失傷害被告要去做筆錄
我打電話去問是什麼事,警察跟我說是這個案子。我告訴他已經調解完畢了
警察叫我傳真給他看調解書。如果他收到就沒問題了
結果後來他又打來說對方在調解完後幾天後反悔又跑去提告,我完全不知道
所以我還是得去做筆錄
想請問這樣表示調解是不成功的嗎?我一直以為這件事結束了?可是感覺好像
直接要進法院了
警察叫我帶調解書去做筆錄他在跟檢察官報告,我想請問之後我還可以做什麼
我現在一頭霧水然後非常慌張,做完筆錄等著被檢察官傳喚還是等法院開庭嗎?
不好意思,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