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同樣的問題有在生活法律版詢問但沒什麼回應。
想來這邊請教版上高人們希望能替小弟解惑。
事件:
上個星期在台北市車水馬龍的主幹道騎機車,習慣性的從汽車右邊的空間超過去(應該算鑽車)
此時自己左後照鏡親到汽車右後照鏡。
當然有轉頭撇一下,因為很輕微的觸碰所以沒多想就離開了。
當下無人受傷本人無任何車損
雙方都沒報警
但事發三天後,對方報警檢舉我肇事逃逸。
物證是他的行車紀錄器,錄到的是我從畫面右邊出現,有稍微轉頭看一下然後騎走,以及細微的一聲“摳”
到案說明時我就老實說確實有後照鏡互相碰一下,覺得沒事所以沒有特地停下來查看。
筆錄完成後警察轉述對方聲稱後照鏡的背蓋有裂痕(相關事證圖片目前正在申請)希望我們私下和解。
但癥結點在於:
他過了三天才報案,號稱有車損照片也是三天後的不是事發現場,也就是說無法直接證明車損和我有因果關係。
(抱歉可能會讓人覺得硬拗,但我主觀認定當下的觸碰真的很輕微,我自己零車損也沒沾到烤漆之類的,所以我主觀判斷當下的觸碰不應該造成車損)
退一萬步來說,要是他在這三天造成車損然後算到我頭上那應該是不合理的,而這種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目前對方希望我月底跟他去原廠估價,我想請問一些問題
1.
對方的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車損和我們碰撞有直接關係,我是否能要求對方舉證充分才商談理賠
2.
以對方的車款(約150w)理論上應該保險很足夠。但是對方卻私下跟我談,是因為不希望出險還是因為當下沒報警事後細微的車損舉證又困難因此保險公司不受理呢?
3.
以這樣的情況若我不同意私下和解,最後走法律途徑
對方三天後才報案+影片沒直接錄到碰撞甚至撞傷+車損照片非現場所拍攝
這些因素是否可以代表損害證據薄弱
諮詢了一些免費法律顧問和身邊比較有經驗的人,大概6成叫我不要理他除非他舉證夠充足,4成勸我花幾千塊消災。
但我不是很喜歡這種事後越想越不對勁的感覺,不管為何三天後才報案沒現場處理就是他的問題呀~但我肇事逃逸(行政罰)也是無可否認
最後一點私人小抱怨:
車流量這麼大,鏡子相碰也是難免,如果這樣就要停下來讓交通塞住,只是要避免被扣肇逃的帽子,我覺得是有點反應過度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