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的看法
前一陣子在新北市中和區被開了一張機車行駛在禁行機車道的罰單
當時行駛路線是由中和路左轉至中山路
由中和路左轉車道之機車停等區起步沿著左轉標線左轉至中山路後,發現禁行機車標誌
,因此稍微注意後方來車後切換至外側車道。(中和路上並沒有兩段式左轉標誌)
而就在我剛轉彎至中山路還沒切換至外側車道時,路口天橋上的警察就把照片拍下來開
了罰單。
https://i.imgur.com/1GMPXFw.jpg
我認為我整個左轉過程都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9條第二項)在行駛,因此提
出了申訴,而申訴出來的結果是“有明顯違規事實”(照片拍下來就是騎在禁行機車道
上),因此維持原判決。
https://i.imgur.com/w9UEK0F.jpg
我不服的是,明明遵守規則確被強制違規,請問各位大大像這種有明顯違規事實的罰單
,繼續上訴的話是有機會撤銷的嗎,還是只能乖乖認陪鬼島政府了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