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大好,事情是這樣的:
原先小弟在某家A公司上班,在A公司期間已有向公司提出專利發明。
小弟離職後,收到A公司通知,該專利要申請US,需請小弟本人簽名(本人是發明人)。
這部分由於本人已離開該公司,就算該專利申請通過,本人也拿不到A公司所核發
之專利獎金。 頂多就是這項專利的發明人有我的名字。
另外公司也表示,就算本人不簽名,依US專利法還是可以提出substitute tatement進行
專利申請。
小弟主要問題如下:
1. 是否發明人本人不簽名,公司還是可以繼續申請該專利? 如果是的話,為何還要
再聯絡發明人協助簽名的動作? 還是只是基於尊重而通知本人而已?
2. 另外擔心的一點是,本人已於B公司上班了,這樣協助幫A公司簽名進行該專利申請
是否恰當?
抱歉,小弟只是一位小小工程師,還請各位大大麻煩解惑,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