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如何從刑法導出臺電員工是公務員?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9-06 10:48:03
刑法第10條第2項關於「公務員」之立法定義,於民國94年修法前後之法文內容:
一、修法前:
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二、修法後(第一款前段:身分公務員,第一款後段:授權公務員,第二款:委
託公務員):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
公共事務者。
修法前之實務見解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8號解釋,但在修法後該釋字解釋已不適用
。修法後之實務見解,可參照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
108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
參考資料:
司法院釋字第8號解釋:
公布日期:中華民國41年10月27日
解釋爭點:公營事業機關人員為刑法上公務員?
解釋文:
原呈所稱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股份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縱依公司法組織,
亦係公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自應認為刑法上所稱
之公務員。
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https://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662
最高法院108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https://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1184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9-06 18:49:00
所以原文那篇最後一個推文才會講到政府採購法
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湯)   2020-09-06 23:18:00
按持股比例來認定,這個蠻不合理的..因為股份可以買賣,若某公司的官股占49%,若政府稍微加碼到51%,員工刑責就加重,不太合理..而108的決議也有個問題,它討論的前提是工程採購,那麼財務跟勞務採購,有時標的金額也很大,就不算嗎?而且提議文當中提到員工對採購案的"監工及驗收",就知道法官不了解採購實務,業主的員工是不可能監工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9-07 00:05:00
政府機關發包時派監工其實很多...政府採購法只規定辦採購的"單位"不能同時辦監工
作者: MrTaxes (得粥加湯)   2020-09-07 08:08:00
回樓上,機關派人到現場那個不叫"監工"..是督導確定廠商是否有造契約上的規定做管理那通常是承辦在做,就算姑且也稱之為"監造",但是對不起,打錯字。"監造"是建築師的事姑且把機關的派員也稱作"監工"好了,"監工跟驗收也不能同同一個人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9-07 08:39:00
常見的應該是 發包給a公司建設 另外發包給b公司監造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