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3 晚上9點53分在福和橋下運動完要回家
收拾東西的時候,錢包從車廂掉在地上,我沒注意
就回家了。
錢包裡有三倍卷3500元和百鈔數張、很多證件、金融卡
隔天晚上去警察局報案 有拿到受理案件登記表 。
再隔一天9/15去調閱監視器 ,看到當天晚上9點57分有人騎腳踏車經過,看到地上有錢包
,就把腳踏車停在旁邊抽煙,接著拿起我的錢包就騎走了。因為已經在警察局將近兩個小
時,所以看到這裡就沒有再繼續看下去,只有看到那個人騎腳踏車離開現場,並沒有看到
他打開我的錢包。
由於我的摩托車剛好停在監視器下方,拍到的畫面只有輪子以上,看不到地板,所以是看
不到我的錢包的,他撿起來的時候手上雖然我確定是我的錢包,但是畫面並不清楚。
員警有問我要不要告他,如果提告才有辦法幫我找,卻也跟我說如果要提告的話就要錢、
還要請律師,提告不划算,這是真的嗎?
我如果提出告訴,需要錢嗎?如果要的話,大概需要多少錢?
還有河濱公園的監視器並不多,這樣找回錢包的機率大概有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