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
日前本人有至法院申請本票裁定,只因當初借錢給朋友後,除了遲遲不還錢還避不見面,
如今更搬離原本的居住處,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會走法律途徑。
之後已收到民事裁定書,主文內大概有敘述【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等文字。
其中的理由大概則為【為次提出本票,聲請裁定就票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
強制執行】等文字。
想請問一下,就我目前所知,對方居無定所名下也無財產,是否可先憑此民事裁定書,先
去申請【債權憑證】呢?
本票裁定勝訴的【債權憑證】也是一樣五年換發一次嗎?
此裁定書我是在前幾天才收到,需要趕在這幾天或是幾個月內去申請【債權憑證】嗎?還
是沒有時間限定呢?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