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土地跟優先購買權問題

作者: xooox520 (斗宅大師)   2020-10-14 12:23:30
各位先進大家好
老家有個存在很久的土地問題
先說一下背景,目前居住的房子土地共有A、B、C三個地號
A地號,甲乙丙三人持分,日據時期跟我曾祖父有借貸關係
因沒錢還,所以就說這塊土地給我們使用,沒過戶有立借據
約莫三十年前,我爸想改建房子,其中一位的後人認為那是他們的土地
我們不能改建而產生糾紛,後來我爸有花一筆錢跟他簽一張使用管理讓渡書
之後也沒改建,土地繼續使用
B地號,我爸一人持有
C地號,丁一人持有,這塊土地也是跟我曾祖父有借貸關係
同樣沒錢還,所以土地給我們使用,一樣沒過戶
目前有請代書去調這兩塊地資料,A地資料已經送縣府準備標售部分
其中甲乙已無後代,丙有,C地資料還在公所代管未送縣府,丁也無後代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中的第12條
依前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A、C地,我們有符合第四條的資格嗎?
根據第1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三個月。
前項公告,應載明前條之優先購買權意旨,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
之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以書面為承買之意思表示者,視
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
政府標售之前會另外通知丙?還是只公告不另行通知?
然後其中的十天是從哪時候開始算起?
麻煩各位先進幫忙解答,謝謝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0-14 12:57:00
有現金的話,可主動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標售。每隔一段時間去查詢國有財產局的網站,看是否有標售系爭土地。縣市政府代管15年後,才會送國有財產局標售。以上是我的經驗談。重點是你們要準備好現金。極有可能無法貸款。而且我認為本件應該是優先適用土地法第73條之1才對。補充:標售之法令依據,應以公告為準。《地籍清理條例》與《土地法》第73條之1,適用不同的狀況。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0-14 18:32:00
本案不適用地籍清理條例麻煩第3條看一下A地照你寫的,就是土地(甲乙持份)歸國有,進行標售丙有後代,自然就不能標他的繼承部分(除非欠稅法拍等等)你家的法律關係都屬於私下,公告沒注意到就GG而且該土地因有第三人地上物,原則不列入點交那張讓渡書只能證明給你用,不代表給予地上權政府取得土地的法律關係是無人繼承土地,代管後辦理標售地籍清理適用範圍以沒有 身分證號(自然)或統編(法人)像所有權人是 "土地公" or "林默娘" 這種以前土地辦理登記或過戶 很隨興啦本案A走土地法占用人主張看看,但只能買下然後再分割C也是....慢慢耗反正不管怎樣,以後你家這兩塊土地應該搞不好會跌價雖然不用你家繳納地價稅,也算是賺到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0-14 20:31:00
本件有可能是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5條第3款。因為我沒有看到資料,但當事人說是法令依據是《地籍清理條例》的話,我猜最有可能就是第5條第3款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0-15 10:48:00
有名字,不代表 "有身分證字號" 歐.....公業地有可能也是這樣把開山祖名字作登記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0-15 13:20:00
標售之法令依據,應以公告為準。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0-15 15:58:00
總之就像我上面講的,所有權人資料無法在戶政查到的那種那種就是走5條3款(原PO所提到的有名字的大概就是此類)只有名字沒有身分證號或地址,就無法做比對不然幾億幾億的土地可能就飛了最近新聞不是就有在報?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0-16 12:04:00
這種案件十之八九最終都是充實國庫,幾十年無人聞問,提存到帳戶也不會有人領的。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0-16 14:33:00
畢竟 "權利人"太抽象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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