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第27條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
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
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條文對於國防部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年限、次數及時間給予無上限的授權,
(依據條文內容,國防部即使要把每次教召的時間延長為1萬年,理論上也是可以的)
應該很明顯已經違反比例原則。
因為即使是為了國防目的,也不可能允許國家強制人民服數十年的兵役。
但是否還有另外涉及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比較有疑問的點是授權明確性原則一般多用在法律授權於法規命令上,
然而本條文的授權並非是藉由法規命令的管道,而是簡單粗暴的直接 無上限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