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疑問] 個人資料保護法如何在諮商領域施行

作者: qazqaz (芃芃)   2020-10-19 11:35:36
※ [本文轉錄自 PSY 看板 #1VZGWdMm ]
作者: qazqaz (哈囉) 看板: PSY
標題: [疑問] 個人資料保護法如何在諮商領域施行
時間: Mon Oct 19 11:29:41 2020
大家好,目前本人是諮商碩士班碩二學生,在修習諮商倫理與法規的課程時,發現個人資
料保護法的一些疑問。
個資法法規連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第二條的內容如下: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
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
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
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
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接著看到個資法第三條,讓我很震驚!
第三條的內容如下: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我有6個疑問是
1、法規上的「個人資料」,是否包含心理師提交給機構的諮商紀錄?
(這裡的諮商紀錄內容,包含著我們依照各自學派或各種理論,對個案的主觀判斷與個案
概念化)
(還是說實務上提交給機構的諮商紀錄不會包含那麼完整?)
Law板新增內容:我目前初步猜測是,諮商紀錄包含在個人資料中的描述範圍。
2、關於個資法第2條與第3條寫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撰寫諮商紀錄」是算在「處
理」?
3、個資法第2條規定的個人資料包含以下項目: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
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
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假如第1個問題的諮商紀錄算是在個人資料的範圍,那是在哪一項呢?
Law板新增內容:我目前的初步猜測是,婚姻、家庭、病例、資療、性生活、財務情況、社會活動、間接資料都有可能,取決於個案所談的內容。
補充個資法施行細則第3條與第4條的相關說明
施行細則第3條 -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
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施行細則第4條 -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病歷之個人資料,指醫療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列之各款資料。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
、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察及治
療;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基因之個人資料,指由人體一段去氧核醣核酸構成,為人體控制特
定功能之遺傳單位訊息。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性生活之個人資料,指性取向或性慣行之個人資料。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指非針對特定疾病進行診斷或治療之目的,
而以醫療行為施以檢查所產生之資料。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
定、執行之紀錄。

補充醫療法第67條的內容 -

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
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
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
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
醫院對於病歷,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以利研究及查考。

會想補充醫療法,主要是個資法施行細則第4條有提到。且心理師是被歸類在醫事人員。
4、撰寫在諮商紀錄的個案概念化,等同於法律上所說的個人資料嗎?(像這三張圖片的概
念)
https://imgur.com/XD0skk3
https://imgur.com/6VdCQr7
https://imgur.com/bWtIwjW
5、當個案「要求瀏覽」或「要求提供複製本」心理師交給機構的諮商紀錄,心理師或機
構可以拒絕嗎?
Law板新增內容:我目前的初步猜測是,不能拒絕。
6、最近我新學習到的事情是,心理師必須要假設未來諮商紀錄可能因為法院命令,會被
法庭調閱或被司法案件中的相關人士閱讀。心理師在撰寫紀錄時必須考量這點,因此要斟
酌撰寫內容。我抱持著這樣的觀念是合適的嗎?
先感謝各位的閱讀與解惑!
假如不方便公開回應的話,也可以寫信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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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qazqaz (118.232.21.85 臺灣), 10/19/2020 11:35:36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10-19 22:20:00
你應該看心理諮商師的專法。律師也不是什麼事情都可以告訴當事人
作者: qazqaz (芃芃)   2020-10-19 22:27:00
了解!
作者: rinatwo (無)   2020-10-22 05:30:00
不能拒絕 也應該沒有其他專法會涉及這個區塊了當初會訂立這些個資當事人權利 源自大法官釋字585和603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為隱私權一部分 受憲法第22條保障
作者: qazqaz (芃芃)   2020-10-22 13:35:00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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