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騎樓或外廊的使用權利歸屬?

作者: keif (該如何面對~~)   2020-10-25 22:28:48
大家好
小弟目前住的大樓遇到一個問題:
一樓店面的承租人認為他有權利使用前面騎樓(外廊),其餘住戶不得停車,如下圖問號

!圖有點簡陋 勿怪
https://imgur.com/a/KnfolQe
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謝謝大家......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0-10-25 23:09:00
騎樓每個人都不能用。擺攤可以檢舉
作者: keif (該如何面對~~)   2020-10-25 23:32:00
一樓沒有要擺攤,只是他的客人要停車不准住戶停上面沒有遮蔽物,還算是騎樓嗎?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0-25 23:56:00
那是「法定空地」吧?
作者: keif (該如何面對~~)   2020-10-26 05:47:00
那請問法定空地的使用權是在誰手上呢?
作者: 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2020-10-26 07:15:00
台中有自治條例,可以擺攤不可以停車 ...
作者: keif (該如何面對~~)   2020-10-26 08:10:00
高雄市不確定?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0-26 08:24:00
可以確定不是你的,就是了你可以問一樓出租給店面的房東,問他有沒有因為騎樓多收店面租客額外的金錢...我也只能說,法定公共通行空間,不是你的,也不是他的那,你要爭,不是你的東西??? 怪怪的吧....
作者: rinatwo (無)   2020-10-26 10:32:00
我猜應該是全體住戶共有的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承租人打官司會輸啦 除非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一致同意不然光一個店面的房東 那裡能代表全部所有權人出租給他而且要房東承認租金包含那塊? 會被其他住戶要求返還租金大家共有的法定空地 縱使有租金 也應是大家佔比例分https://reurl.cc/ldn9dE我比較好奇承租人要提告誰 全部可能停車的非顧客嗎?
作者: keif (該如何面對~~)   2020-10-26 11:37:00
聽說是要告住戶啦所以對象應該是管委會吧
作者: aesdu (123)   2020-10-26 12:18:00
所有人都有通行權,所有人都沒有使用權。有自治條例就看自治條利。告住戶就檢舉店家,消防衛生設備... 他會先死
作者: AlphaMC (偶爾出聲)   2020-10-26 12:41:00
頭一次聽到店家摃樓上住戶,衛生、消防、噪音、營業許可每幾天就來一輪......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0-26 16:10:00
你先確認是不是「法定空地」?然後再確認看看此「法定空地」是否有規約是由某區分所有權人「專用」?而且這「法定空地」還不能違法使用喲!
作者: keif (該如何面對~~)   2020-10-26 18:45:00
ok 我再與管委會確定一下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10-26 18:50:00
這空間應該不是騎樓吧(照原PO說明上面是空的,非建物)法空是不是可以停車,是不是要給店家的客人停是覺得看你怎樣去認知"把車停在別人店門口"這件事情看你覺得 "停在別人店門口不消費,妨礙人家做生意"你覺得是 妥 還是 不妥更不用講,貴大樓是不是留有屬於停汽機車的停車空間呢???原PO你也沒說明,要是明明有大樓自己專屬的停車空間區域而你卻硬要停在別人店前,那.......呵呵~~~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20-10-30 15:43:00
說不定建商賣的時候有約定專用同意書,那就真的歸他們用
作者: rinatwo (無)   2020-10-30 16:18:0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1款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民事判決謂「又公寓大廈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分別約定,該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又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以上面那個判決來看 此文住戶應該是習慣停車在那邊吧大家都能任意使用 那有達到"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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