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有所謂無損害則無賠償之說法,這點就審視侵權行為責任
規定的要件可知。可大家曾否見聞過︰無損害則無過失的說法?
另外,我國侵權法相關條文有下列 2 類規定︰
1.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184II但書)
2.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不負賠償責任
(民187II)
3.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
不負賠償責任。(民188I但書) 而採此種描述方式的法條
尚有 民190I但書,191I但書,191-1I但書,191-2I但書,
191-3I但書。
請問就上述 3 類描述,無過失、未疏懈、已盡相當之注意,
有甚麼不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