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版上有經驗的大大
我是賣方,最近出售一間近五年未住的大樓公寓
因住外縣市就專任委託房仲處理所有賣屋事宜
與買家簽約後,買賣契約書內有勾選無滲漏水
於簽約後目前未完成交屋
買房再次去看房發現有對外窗框疑似滲水情形
我委原建商堪查,建商認為是當地風壓大+雨從窗框崁縫滲進造成
滲水皆分佈在對外窗框周邊如下照片
https://photos.app.goo.gl/rmAqk8sGajVLJQFk8
買方發現後認知該情況為重大瑕疵
立即寄送存證信函要求我方終止合約無條件返還簽約金
我方回覆該情形非重大瑕疵,會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並請買方履行合約
賣屋過程中我確實不知有該滲水情形,五年前交屋後就沒再也沒進去過房屋
全權委託仲介賣房,仲介也沒發現該問題
買方簽約前看屋也沒發現這個問題
買方主張
1. 無條件解約
2. 我方不解約的話
a. 買方不願減少價金自行修繕,因而指定我維修工法,並將維修過程提供報告給買方
b. 要求房屋瑕疵擔保5年
c. 修繕完針對該瑕疵要求房屋價值重估
請問
1. 買方有權指定我維修工法嗎? 我的想法是請防水工程專業建議進行修繕
2. 房仲跟我說維修後瑕疵擔保是半年,合約內沒看到相關有提到半年的字眼
但我看民法365條理解是五年,請問究竟是半年還是五年?
3. 請問此種情況修繕完後是否會影響房屋價值減損?
讓買方有權力跟我要求污名價損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