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小弟現在所承租一樓店面,是民國64年建好的電梯華廈(7層樓)
該地號大家都有七分之一。
一樓前有內縮地(法定空地非騎樓),平面圖登記為停車場。
該內縮地,所有人很守規矩,並沒有違建如加蓋鐵捲門等。
對了,這棟華廈並沒有管委會!(覺得很神奇。)
承租後樓上鄰居堅持他們可以停車,一開始說是:
「因為有繳地價稅,所以他們有權利可以使用。」
所以自認倒楣,跟他們說,希望互相,但沒有討論應如何停放規定。
後來向房東代理人詢洽此事,該代理人說1樓所有人有使用權。
我便將此事反應停車的鄰居,就開始一連串的事情了。
樓上鄰居說,我們並沒有取得所有住戶同意。
所以他們營業時間會停在內縮地非主要出入口處
另外,比較傻眼的是,會在店的營業時間洗車...
(用的還是防火巷從我店面接出的水)
一切只因為,他覺得「這塊地是大家的。」
後來房東請代理人提供給我的合建契約(影本)中,有一條:
「本大樓地下室及屋頂乙方有所有權,底層空地甲方有
所有權,但須避難時,地下室得公共使用,屋頂及空地
緊要時亦得公共使用。」
其中,合建僅有甲乙方,其中甲方為原始擁有1樓的人。
想要請教以下問題:
1.60年所打立的合建契約中,該條是否可以解讀為分管條約。
(我確定該條中所說之所有權是無法成立的,因為是法定空地)
2.該法定空地若為1樓使用,是否可以做停車柱擋起?
3.合建契約因房東為後手僅有影本,若後續有調解或法律上需求,是否有其效力?
4.若鄰居用水無實際錄影存證,他人所見證之事實口述是否可以證明?
5.若如他所述,該地為使用權共有,該住戶是否無權占用(因為也沒有其他約定)。
另外是否還有其他需要注意之事項?懇請各位大大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