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先確認是有效的遺囑,再來討論特留分及扣減權的時效問題。應繼分:依《民法》(下同)第1144條第1款及第1141條,本件四個繼承人的應繼分為4分之1。特留分:依第1223條第3款及第1款,本件四個繼承人的特留分為8分之1。至於扣減權的時效問題,有下列四說:一、不必規定說(永久抗辯權說)。二、普通消滅時效說:無特別規定,應適用第15條普通消滅時效規定,消滅時效期間為15年。三、繼承回復請求權消滅時效說:類推適用第1146條規定(多數法院判決傾向這種見解)。四、撤銷權之除斥期間說:類推適用第93條或245條規定。如果要深入研究的話,就去翻繼承法的教科書。 另外,我會建議備妥資料(例如:遺囑),向有經驗的專業人士付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