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
強制執行法第133條亦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係為保障假扣押債權人於本案獲勝
訴判決確定後,得就提存款而受清償。故其提存係專為假扣押債權而提存,
使假扣押債權人於本案獲勝訴判決時,即因所附停止條件成就而發生得由
該債權人單獨領取受償債權之權利(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86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想請問這段話的意思是指假扣押債權人勝訴就扣押金額可以單獨受償嗎
還是其他債權人也可以進來參與分配?
因為我扣押到50萬存款 但是分配表上我只分到執行費 其他一毛都沒分到
我的理解以為我應該是第一優先受償 其他人只能就我受償餘額分配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