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父原本就在做保全 最近要換保全公司
新換的保全公司要簽一個保證書 內容如下
https://i.imgur.com/1KcgLXn.jpeg
根據我在板上爬文的結果 有以下疑問懇請各位先進解答
1.一般保證人 與 連帶保證人不同
一般保證人:指被保證人確定無法履行債務(若有工作上造成的損失所衍生之賠償),
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後,如還有未償還之債務,業主使得轉向保證人要求履行債務。
連帶保證人:其權利及義務與被保證人相等,保證人與被保證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的契約,
當被保證人無法清償債務,業主無須先對法院提出強制執行,即可向保證人追討債務。
本保證書上面除了第一段的內文中有「本連帶保證人」其他的部分呈現的都是「保證人」
,想請問這份保證書是指簽署人為"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呢?
2.保證書之「放棄抗告權」是否有其效益
在家父的保證書上有寫著「本連帶保證人願負完全賠償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在本版的文中說看到有版友說抗辯權是無法放棄的,也有些版友說可以。
想請問放棄抗告權一詞是否合法及有其效益?
希望能得到各位版上大神的回覆,請不要回復會怕就不要簽這種無法解決事情的建議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