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物權與管轄權

作者: momogen (Mo光)   2020-11-16 18:21:30
管轄權豁免幾乎全是實務運作的成果,基本上就是嘗試從一堆案子抽象化出特定要件。
這三張圖中討論的的管轄權豁免指的是司法管轄權的豁免,意即國家不能將他國置於其
司法之下。基本上可以當作原則豁免,特定狀況例外。
例如A國在B國修繕使館,在主權平等的保護之下,B國的承包商無法從不具管轄權的B國
法院獲得救濟。但這樣的結果無法被接受,所以實踐上常見商業行為為例外。
圖一紅線整段指的是,除了公共債務,行為若是私人也能從事的商業行為,不具主權豁
免。但因為公共債務涉及到主權行使,有主權豁免。紅線這句只是用來排除公共債務。
圖一、三藍線並非專指物權。
圖一是指在特定的兩種狀況下,絕對豁免與限制豁免兩說都認為行為不具主權豁免。
圖三是指美國內國法對商業行為具有管轄權的明文(圖三)。
※ 引述《onijima (jin)》之銘言:
: 這單元是談對於管轄權的豁免
: 所以能理解敘述國家不能成為被告的思考邏輯
: 但但圖一藍線針對物權說不具豁免
: 圖三藍線又變成有管轄權是什麼意思?
: 為什麼談國家的管轄豁免需要談物權?
: 圖一/三的藍色劃線內容又有什麼不同?
: 謝謝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1-16 23:32:00
你是要考外交特考嗎?不然考司律的話,國公通常會放掉,國私也不會像你研究到這種地步。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0-11-18 09:50:00
還好啦,有專門研究的教授,也就有人有興趣。不過,專門到看不懂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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